2016-10-12 12: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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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招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关于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招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六十七条对未中标人的串通投标法律责任做了补充,对所谓情节严重行为细化了条件。

《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招标采购的缔约阶段,围标、串标等弄虚作假行为是工程建设领域应当重点治理的违法行为。《招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三种围标串标行为作出处罚规定,但是其行为认定在法律法规层面役有细化,部门规章的解释一般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法律的空缺客观上影响了司法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判决。《条例》对此做了细化;其次,鉴于司法实践中,围标串标的主体有些不是为了投标、中标签订合同获取利益而是专门从事肩客的角色,通过围标、串标分赃;

因此本条对包括围标串标在内的一些违法行为惩处的对象不限于《招标法》规范的仅针对中标人,也包括未中标人。其中,涉嫌受贿的对象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A该条第一款是串通行为主体,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的解读

(1)招投标违法通谋行为的主体

本条依据行为主体将该违法行为分为三种: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②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2)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

串通投标的各种形式《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做了具体的界定。

(3)已经中标的投标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中标无效。

②刑事处罚。其中,串通投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惩处;受贿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处罚;受贿主体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法》第五十三条处罚。

③监督部门应对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串通投标和行贿行为,如果行为人取得了违法所得,行政监督部门应同时没收该违法所得。

(4)未中标的投标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骗取中标的行为,《招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罚款比例,即对于单位,应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依照《招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责任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①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该条第二款是对串通投标行为中情节严重行为的解释和法律责任解读其表现形式有:

(1)所谓谋取中标,可能已经中标;也可能在策划投标、中标的过程中,经查实有行贿行为。

(2)3年内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串通投标,即可能经过串通参加了投标,也可能正在串通过程中,如召集串通会议签订或约定了利益分配还未去参加投标的行为都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3)该行为造成暂停招标、重新招标、合同无效等行为后果并对招标人、其他招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和公民造成直接损失。如该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投标人重新投标,期间开支的直接费用(差旅费、酒店住宿费、评标专家评审费等)数目巨大,超过30万元。

(4)兜底条款,由于法律不能对民事行为穷尽规定的兜底条款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预留的立法依据。

另外,自该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进行违法串通投标或行贿行为,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其法律责任有:

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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