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2 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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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提交材料清单(2017年9月最新)。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提交材料清单(2017年9月最新)

1. 申请书

2. 书面审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单位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7.法人股东的单位章程(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8. 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场所产权材料

9. 涉密业务研发及办公场所平面图(须标明位置、尺寸、面积),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场所平面图

10.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1.资质相关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职称或执业资格、涉密等级),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检测人员名单

12.近3年相关业务合同清单(含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委托方、合同金额、收入金额、签订时间、项目所涉地区、项目所涉行业、涉密等级和服务年限、是否安全集成和党政军项目)

13.近3年完成的项目投资总值证明材料(系统咨询和工程监理类提供)

14.验资报告及上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5.企业上2个年度完税证明(须分年度提交国税、地税证明)

16.近5年企业牵头完成的科研项目材料复印件(须附验收报告)

17.近5年获得的科技奖励或者知识产权材料复印件

18.近5年企业保密工作获国家级、省部级嘉奖材料复印件

19.近3年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省部级主办的公开出版刊物发表的保密管理或技术有关论文复印件

20.保密设施设备清单(含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设备、检测设备清单;数据恢复资质需另提供备件库清单

21.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含人事、财务、生产、资产、保密管理制度)

22.保密管理情况报告

23.保密风险评估报告

24.取得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自主研发的屏蔽产品检测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25. 资质(申请)单位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身份情况说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并明确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26. 资质(申请)单位股东情况说明(包括法人股东单位性质或自然人股东国籍、持股比例等。其中,涉及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本;追溯中如遇上市公司,需列明其持有5%以上全部股东名单,且不披露信息持股股东持股总额不超过5%

27. 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最终出资比例说明

28. 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母公司最终出资比例说明

29. 申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及所有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的声明(须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30. 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方的声明

31. 资质(申请)单位持有涉密资质期间,母公司为保证实际控制人始终为中方和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出资比例不超过20%所制定的控制措施(可以包括锁定部分流通股、调整限售股数量、股东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减持股票或不向影响保密条款的自然人或机构出售股票等)

32. 母公司当前实际控制人构成情况及控股比例情况说明

33. 母公司当前股份构成情况(包括股票发行规则、流通股/非流通股比例、非流通股中限售比例、持股比例前十名的股东清单及情况说明、最新版本的财务审计报告、近期股份变更情况等)

34. 母公司外资股东情况说明(外资股东清单及介绍,包括外籍自然人或外资机构介绍、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

35. 母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存在外籍自然人、外资法人或外方控股法人,及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申报的声明

36. 母公司承诺信息披露不违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的声明

37. 资质(申请)单位持有涉密资质期间,为保证控股股东不变及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30%所制定的控制措施

38. 股东不向外籍自然人、外资机构或身份不明确人转让股份的声明

39. 资质(申请)单位承诺信息披露不违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的声明

40. 资质(申请)单位承诺持股5%(含)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前,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声明

41. 资质(申请)单位当前股份构成情况(包括股票发行规则、主要股东清单及情况说明、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近半年股份变更情况等)

42. 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涉密人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保密管理办公室名单及变动情况说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其中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需明确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43. 涉密项目负责人名单及变动情况说明

44. 保密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体系、企业组织体系及变动情况说明

45. 涉密设备、载体、涉密研发场所变动情况说明

注:

1. 一般资质申请单位提交1-29项

2. 母公司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资质申请单位提交1-36项

3. 新三板挂牌的资质申请单位提交1-29、37-41项

4. 控股股东变更资质申请单位提交1-24、26-29、42-45项

以上材料,应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各两份,资质申请单位及涉及到的投资关联方需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原文地址:http://www.isstec.org.cn/zzpg/zwsx/tzgg/3530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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